隐瞒健康通知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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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健康通知有什么影响?

所谓“健康告知隐瞒”,即保险法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所知或者应当知道的保险标的的的重要情况。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源于《保险法》最大的诚信原则。中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对于“如实告知义务”

首先,如实告知义务的作用——减少主体间信息不对称

综上所述,保险是一种管理风险的行为,本质上是投保人将保险标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行为。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在于,对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充分。[4]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持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与保险人相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真实风险。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风险直接决定了保险人对保险费用和承保范围的判断,甚至可能影响保险人的承保意愿。

因此,《保险法》设定了如实告知投保人的义务,要求投保人告知和披露保险标的的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双方意图的真实性。

其次,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消除超出预期的风险

讨论如何准确适用如实告知义务解决相应问题,首先从保险经营原则出发,明确保险法第十六条建立如实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然后以立法目的为导向,明确保险法要求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一般来说,保险人在设计保险产品时,最关键的一点是利用大数原则综合准确地计算特定风险,确定特定风险的风险程度,然后确定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和保险费率。

以自然人肺癌为例。对于自然人个体来说,肺癌的诊断可能在未来某一天真正发生,也可能永远不会发生。然而,如果这一事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宏观统计,一个人可能会在几分钟内被诊断为肺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计算出自然人在一定时间内确诊肺癌的预测风险率,然后获得承保肺癌风险的保险产品的保险率。后续保险人根据保险费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并在此基础上准备相应的赔偿准备金。

在上述情况下,假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的设计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无吸烟史,但吸烟者也可以投保保险。众所周知,吸烟会大大提高肺癌的发病率。吸烟者的保险行为必然会提高被保险人的肺癌诊断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还向吸烟者支付保险费,其实际赔偿总额必然会超过预算金额,这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并给原投保人造成不当损失。因此,由于正常保险业务的需要,保险人经常在投保前检查保险目标或被保险人,排除保险目标或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保险人在设计保险产品时不包括在与保险事故相关的精算范围内,以保持保险合同对价平衡,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如实告知义务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排除与保险事故相关的风险,而不是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存在的保险产品的精算范围。

最终,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保险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一般来说,上述规定确立了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把握对如实告知义务范围的理解:

(一)主观方面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当限于投保人知道的事项,其目的是减轻投保人的义务负担,加强对其权益的保护。本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中,如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其身体疾病和状况也被推定为被保险人知道的事项,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详细讨论如何将各种事实推定为投保人的知识。

(二)客观方面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可以看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应限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认为,理想的司法判决模式是:保险公司证明争议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然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客观、中立地判决其证据结果。

回到本文的问题

如果不通知,以后发生与上述无关的疾病,可以理赔吗?如果不理赔,保费可以退还吗?

是否通知,以及从上面告知的内容,可知以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为准,必须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的内容。

隐瞒健康通知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前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天以上不行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以上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费应该退还

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终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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