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消防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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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流程和责任,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定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是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具体规定,涵盖了所有涉及到的建设工程。

1、建设部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2、有关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 建设单位应首先对其设计方案负责

- 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质量负责

- 建设设计单位应履行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和施工质量责任

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 第十四条规定了特定的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情况

4、申请人和审批过程

- 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部消防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5、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

- 投资者、承包商、技术人员都应对消防安全负责

- 承包商应确保其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程序、时间和相关法律责任。

该规定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现代消防管理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引用文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1、之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3、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5、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6、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7、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9、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10、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11、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12、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13、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14、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15、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16、第十三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17、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1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歌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 *** 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五)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六)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七)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设有本条之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1.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指涉及特殊消防设计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

2.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指设计图纸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清单。

(十一)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 *** 合审查。

19、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20、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2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22、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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