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为什么会出现十连跳
压力太大了。富士康科技集团创立于1974年,是专业从事电脑、通讯、消费电子、数位内容、汽车零组件、通路等6C产业的高新科技企业。
内部管理问题 以正常角度分析,主要原因有三: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
有媒体分析认为,富士康13连跳主要有两个原因:富士康员工跳楼原因第一是加班过多导致员工身心劳累。富士康员工平均工作时间达到每天12小时,每个员工要签一份“自愿加班协议书”。但这种“自愿加班”实质上并不是自愿的。
最根本的原因是资本家对劳工的严重剥削造成的!这里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压迫2个方面。工人上班经常每天要加班4个小时,一个月要加班60-100个小时,根本没时间休息调节。
社会各界关心、热议富士康和富士康员工连续自杀本身。作为《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杜绝富士康悲剧重演》呼吁书的联名者之一,我受约谈一下个人的疑惑和见解。在“忍看朋辈成新鬼”的心境下,我想跟大家一起走向事件之外。
富士康跳楼事件,最终的结论是:富士康企业管理问题+社会问题+媒体问题=所谓的“12连跳”我们下一代是无辜的,他们真的很多东西都没接触过,都没理解过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富士康十连跳赔偿问题
富士康的系列赔偿之一:孙丹勇,跳楼赔了他父母30万,亲朋好友十多万,女朋友还得了苹果笔记本。同时,承诺替他父母养老,每年3万。以他父母的寿命来算,最少二十年60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富士康工厂跳楼死亡的员工获得赔偿金额的数目是不一定的。也可能无赔偿金,只有体恤金。首先,自杀不能认定为工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
不算的。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即使因为工作压力大造成精神病,也构不成工伤,也不属于职业病。富士康员工自杀确确实实发生了人身损害,但公司也没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把流水线生产模式改成细胞式生产模式(员工们围着一个桌子工作)。其实富士康跳楼事件的幕后黑手是苹果公司。因为苹果的零件都是来自富士康。而苹果怕图纸被富士康复制一份,卖给别人,就把图纸在期限的最后一个星期给富士康。
大家如何看待富士康十连跳之谜:
1、其一,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断裂。在富士康,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很简单明了,企业过度追求利润,基层员工劳动强度极大,被训练成了一台台机器。员工加班很正常,国家法律规定每月上限36小时的加班,成了一纸空文。
2、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应该让台商重新反省,台商若停留在旧思维只凭借高效率、低成本,要付出的代价可能会很高。至于一度传出富士康要求员工签下“不自杀协议书”,郭台铭也在记者会上当场道歉并收回成命。
3、制造企业由于年轻员工多,工作压力大,更有其自身特殊的管理特点。
富士康“十连跳”说明什么?
社会各界关心、热议富士康和富士康员工连续自杀本身。作为《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杜绝富士康悲剧重演》呼吁书的联名者之一,我受约谈一下个人的疑惑和见解。在“忍看朋辈成新鬼”的心境下,我想跟大家一起走向事件之外。
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莫不关心,在就业形式严峻的情况下,员工虽然选择了富士康,但这只是他们临时寄宿的场所,并非最终理想的生活工作场所,在劳动强度极大而报酬微薄等情况之下,最终导致员工情绪恶化以及连跳悲剧的接连发生。
其中我知道还有一个是因为和主管不和(原因是年轻人工作中损耗品太多被主管骂的太凶顶撞而已),此人在离职前一周左右被主管栽赃,被环安科关起来,其主管和保安用钻头活活钻死从楼上扔下来。
富士康就是这样的工厂,他们不需要员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甚至任何作为人应有的主观性。听话,照做!时间长了之后,工人们思维就会钝化,性格就会奴化,人格就会矮化。
以富士康为例,其之所以能成为全球代工大王,就是因为它实行了“三高一低”的运营战略,即高交货速度、高品质、高柔韧性和低成本,通过实施人海战术24小时轮班、快速转换以抢得先机。
富士康跳楼事件,最终的结论是:富士康企业管理问题+社会问题+媒体问题=所谓的“12连跳”我们下一代是无辜的,他们真的很多东西都没接触过,都没理解过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