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背景
2012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试点范围为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期限为两年。营改增试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税制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的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一、营业税到期未缴纳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缴纳手续,并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予以确认。营业税转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对外提供劳务、承包工程、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应税行为出现扣缴义务的,应当在预扣预缴期间办理缴纳手续,并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予以确认。营业税转入增值税的扣减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出售应税货物、出租经营性房地产等应税行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缴纳手续,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予以确认。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营业税对应的销售收入不纳税,不计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四、营业税转入增值税的弥补销售额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营改增试点期间,弥补销售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作为计算准确性的指标。
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企业带来了新的税务制度和管理方式,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和适应相关规定,合理处理会计核算,确保财务合规和经营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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