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国税函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文件,编号为617号。该文件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项的通知。在文件中,税务总局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该文件规定了汇算清缴的对象范围。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各种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其次,该文件明确了汇算清缴的适用税率。汇算清缴的适用税率是当年度各项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之和,减去当年度累计已预扣预缴的应纳税额和以前年度已预扣预缴但当年度不再扣缴的应纳税额。本次汇算清缴的适用税率不能超过当年度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
最后,该文件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按照国家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各种情况的相应扣除标准。
综上所述,国税函2009年617号是一份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事项的通知文件,其中规定了汇算清缴的范围、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