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污染的事例?
1、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
2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
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
3、松花江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1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2005年11月1 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
据此,给予12名事故责任人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其中:吉林市环保局局长吴扬,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吉林省环保局局长、党组书记王立英对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污染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乔辞去职务。
4、湖北省竹山垃圾场14年污染,环卫局遭索赔266万元
2001年2月20日,竹山县环卫所与城关镇莲花村在未经原告14户58名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该村聂家沟公路边建垃圾场的协议。
由于垃圾场缺乏有效治理,空气、水、土均受到了严重污染,导致263棵果树死亡,粮食减收10万余元。由于食用了受污染的水及土地种植的粮食、蔬菜,58名村民的身心均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006年5月29日,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4户58位村民起诉该县城建局、环卫所环境污染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起诉标的266万余元。
5、四川泸州电厂燃油泄漏事故污染长江水体,被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2006年11月15日,按照调试计划,四川泸州川南电厂工程施工单位在污水设施尚未建成的情况下,开始燃油系统安装调试,造成柴油泄漏混入冷却水管道外排,导致长江水体污染。
当天,企业报告进入长江的柴油为0.38吨;11月16日下午,经国家环保总局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督查,再报进入长江的柴油为16.945吨。国家环保总局认定,这起事故造成污油进入长江,导致泸州市城区停水,并进入重庆境内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