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侦查中寻求证据的论文?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这里提到的法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教师法、环境法等部门法,在不同领域起着不同的规范和调解作用,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加强证据意识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充分体现证据的客观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司法人员依法收集核实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事实,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证据不仅具有一般证据的特点,而且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意志,具有哲学意义上的物质属性。 刑事证据的相关性。刑事证据是客观事实,但并非所有客观事实都是刑事诉讼证据。只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反映了某些案件的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经过司法人员研究分析,掌握两者之间的内部联系,使案件得到证实,证据作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证据的法律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和使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情节严重。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收集证据必须有合法来源,证人证言必须合格、生理、精神缺陷或行为,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不能作证人,嫌疑人、被告必须来自本人,任何个人、任何单位都不能替代,不能欺诈,这些证据必须核实使用,以反映其证明。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400多种,各种犯罪都有其独特的要素,不同犯罪所需的证据也不同。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七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和证据;鉴定结论;检查记录;视听资料。一般分为七类,但每类都有不同的具体证据材料,这取决于具体案件、具体指控的需要,如故意伤害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非法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其他故意伤害罪的定罪处罚包括:非法拘留、使用暴力造成残疾;刑讯逼供残疾;体罚虐待被监管人造成残疾;聚众斗殴造成严重伤害;聚众“砸抢”造成残疾;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和传播迷信邪说,指导和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残;组织、策划、煽动、煽动和帮助邪教组织者自残。对于上述犯罪,需要查明以下证据,才是定案的依据: 能够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据: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害人认可;犯罪嫌疑人供认;证人证言;同一犯罪嫌疑人供认;遗留现场指纹、血液鉴定证明为犯罪嫌疑人;其他证据。 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事实:医院诊断证明、伤害照片;行为后果符合轻伤、重伤鉴定标准;可以证明故意实施的非法伤害行为。 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事实:医院诊断证明、伤害照片;行为后果符合轻伤、重伤鉴定标准;可以证明故意实施的非法伤害行为。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 符合公诉或者刑事处罚条件的证据。 符合公诉、审判或者处罚条件的。等等,不胜枚举,具体案例具体掌握。这也反映了收集和使用证据的原则:首先,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收集和保存证据,这不仅关系到定罪和定案的准确性,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受到侵犯。 无论是收集、固定证据,还是保存和判断证据,都有独特的程序、方法和具体内容。然而,发挥证据证明作用的关键是判断证据使用的原则,即司法人员在审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后,根据这些证据确认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总而言之,应该做到: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正确处理案件的唯一途径就是依靠证据,深入群众,调查知情人,到现场,回答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问题。从表到内,从此到彼,掌握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证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是定案的依据。 严禁强制供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以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具体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证据,经核实属于刑讯逼供、威胁、诱惑、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 所使用的证据必须经核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要求收集到的证据真实可靠。只有当证据真正确凿并形成证据链时,才能正确判断和推理,并得出正确的处理结论。 总之,只有精通“两法”的理论知识,任何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都是不够的。他们必须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特别是要加强证据意识,仔细判断,筛选和使用证据,尊重事实,全面、详细分析案件,使用证据肯定案件的某些方面或否定案件的某些方面,合理,依法处理案件,不仅反映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神圣性,而且显示了打击的力量和效果,然后为创造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