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学术不端怎么办?
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学校依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可作出如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三)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五)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学术荣誉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
(六)取消已获得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七)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九)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及纳入国家诚信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党员,还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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