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科院心理所博士后导师祝卓宏被取消博士学位?_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
如何看待中科院心理所博士后导师祝卓宏被取消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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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4日,中科院心理所的一则“关于撤销祝卓宏博士学位的说明”引发不小的争议,热度非常高。从目前发布的官方信息中,并未提及学术不端、造假或其他大问题。不过,其学位授予过程是有“瑕疵”,这也是为何取消博士学位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说明中“按照当时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应有论文发表。祝卓宏申请学位时提交了论文接收函,但后期未能如期发表。”已主动提及了撤销学位的依据。博士在读或已取得学位的朋友,应该对“科研成果发表规定”深有感触,即学位论文已撰写、修改好还不行,必须等论文发表后才能走答辩的流程。相对来说,硕士学位的授予,有论文的接收函(邮件稿件接收通知也行)即可,而博士基本要求是正式见刊。不过,部分院校博士生有论文接收函(不能伪造)可提出申请答辩走流程(博士生写份说明,导师签字),但是学位证书授予前必须得见刊,即提前答辩。可是,一篇论文从接收到发表的时间长短不一,通常短则3-6个月,长则1年。这还是没算上之前撰写、修改、润色、投稿、审稿、返修、回复审稿意见等流程的时间。从投稿到正式见刊不易,这也是为何不少博士生延期的主因。之前,我在聊其他博士话题时,曾提到过我就有师妹为了等论文发表见刊,延期半年毕业。相信因为类似等论文见刊而被迫延期的博士生不在少数。在这个声明中,仅是提及取消博士学位,要求交还已授予的学位证书。可是,并未提及毕业证,是因为学位证、毕业证的要求不同。博士学位的授予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容不得“瑕疵”或事后补救。因为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中,就有部分章节对应某篇小论文,且这几篇关键论文不能出问题。否则,就得按文件和要求取消授予的学位。比如说,一个博士生发表了10篇论文,其中3篇和博士学位论文关联。事后,这3篇中的一篇未能正式发表,将会被取消学位。哪怕是博士阶段同期还发表了其他7篇高水平的论文。也许,小西再举2个之前争议很大的案例就更好理解。1.上海大学柴博士告学校事情起因是其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符合上海大学的学位授予细则(2篇)。但是,他所在经济学院科研量化指标是3篇,学院不同意授予学位。事实上,2篇论文的柴博士在其他院校,也许连申请答辩的资格都没有(不符合学院要求,学院不盖章无法走流程的)。你觉得谁占理呢?2.北京大学于博士诉学校不授予博士学位这件事起因就是于艳茹的一篇论文涉嫌论文抄袭。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终审判决: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但是,恢复博士学位的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相信不少朋友,有看到这2个诉讼案后就会明白:博士学位的授予和撤销都是非常严谨的事情,必须严格遵循正当程序。不管是学校,还是博士生,谁违规都不行!看了下其他人的评论中,有提及当时心理所同意其答辩,并正常授予了学位。不管是出于什么考虑,哪怕是领导为你好,也不要轻易尝试,留下隐患。
换句话说,当时的祝博士对这件事重视程度不够,也许延期半年毕业(论文发表符合心理所条件)是更好的选择。你们觉得呢?
小西的答题肯定有些许不到之处,欢迎各位朋友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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