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有哪些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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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有哪些名人?

于长法

于长法(1918年1943年),果林乡于滩人,出身贫困中农家庭。他小时候,父亲常年在外经营小企业,由二叔和五叔抚养长大,读过私立学校,高小毕业后务农。

中文名

于长法

出生日期

1918年

逝世日期

1943年

出生地

果林乡于滩

民国30年(即1941年)末,于长法加入中国 *** 。民国31年(1942年)春,任滩乡农会会长。满怀抗日豪情,开展了抗日、统战、联防、生产自救等一系列工作,日夜奔波,组织抗日武装联防,组织陈滩、卢滩、吕滩、于滩等村的模范班和抗日群众,“反扫荡”、在“反伪化”斗争中,联合对敌。

驻扎在杨伟的伪军和叛徒憎恨我们当地的武装部队,并向东坎日军报告说:“余滩、夹河、大套等乡镇干部、游击队和模范班在余滩开会,余滩是共同军事活动中心……”2月19日,中华民国32年(即1943年),日本军队集中了300多人,一夜之间袭击了海滩。

于长法住在区干部刘欣和季艾芝。被敌人包围后,于长法和其他三人持长枪和短枪突破废黄河海滩,被敌人大队武装攻击。他们在激烈的枪战中死于长法中弹。刘和季中弹晕倒,敌人因抗日武装反击而撤退。

解放后,地方 *** 将烈士出生地于滩命名为长法村,悼念长法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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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校规

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罚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正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南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违纪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检查;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实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但情节轻微不足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进行批评教育或通知批评,督促其纠正错误。

第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处理如下:

(一)受到违纪处分后,一年内不具备申请“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和奖助学金的资格;

(2)自处罚之日起未表彰“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取消表彰资格;受到表彰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危害后果,分别处罚。

第七条 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校纪,或者一项违纪行为造成另一项违纪行为的,按照多项违纪行为的处罚处理。

第八条 违反校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受到违纪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的;

(二)威胁、打击检举人、证人报复的;

(三)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

(四)规划或组织群体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发挥主要作用;

(五)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九条 留校考察以一年为限。受留校考察处分的学生,一年内表现显著的,可以解除留校考察;教育不变的,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受留校考察处分的,毕业后作业。学生工作一年后起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已改正错误,学校可以解除留校考察,换发毕业证。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罚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麻烦、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稳定团结、规划和组织非法 *** *** 、侮辱和诽谤他人,未经国家有权机关处理:

(一)经教育仍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检查处分;

(二)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变的,开除学籍;

(3)擅自组建非法协会或组织活动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和严重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记录、留在学校检查,直至开除学校状况。

第十一条 受国家有权机关处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录、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其中,被处以公安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被行政拘留的,留校检查,直至开除学籍。

(二)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打架、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一)未开始打人,但挑起事故或者偏袒一方,促进事件扩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上述处分;

(二)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记过、留校检查,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盗窃、诈骗、故意损坏等侵犯公私财产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罚;

(二)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而定,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检查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或者构成刑事犯罪的,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对违反 *** 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其情况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1)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户、入侵他人电脑、网站、危害 *** 安全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记过上述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故意 *** 、传播或使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

(3)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暴力或反动的文章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记录或记录上述处罚。

第十五条 以现金、证券等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

(一)之一次参加赌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二)反复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或者参与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道德的活动的,应当记录或者留在学校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从事色情活动或者卖淫的,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 、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持有、吸毒、贩毒的,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参与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者其他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记过上述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检查,直至开除学籍:

(一)在餐厅、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吵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的;

(四)造成火灾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寻衅滋事;

(六)依法拒绝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的;

(八)投放异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九)伪造、涂改、冒领、盗用、 *** 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非法电器的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

(1)在学生宿舍持有、携带、储存或使用非法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造成事故或者事故危险的,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

(二)在校园其他场所使用违法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果您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控制刀具,将给予严重警告和上述处罚;造成事故或者有事故危险的,留校察或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携带、持有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造成事故或者事故危险的,留校检查或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 (擅自离校,旷课一天按实际教学时间累计) ,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携带影响公共秩序的播放工具和通信设备,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二)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记过,留校检查,直至开除学籍;

(三)考试作弊严重的,开除学籍。

《东南大学学生考试管理办法》和《国家考试管理办法》详见违纪行为、作弊行为和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见《东南大学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罚决定审批程序和处罚材料的管理:

(一)对本科生的处罚,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对研究生的处罚,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

(二)严重警告下列(含严重警告)的处罚决定,由医院(系)讨论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备案。

(3)记过、留校、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记过、留校的处分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决定。

(四)跨院(系)学生违纪行为,由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院(系)协同处理。

(五)适用第十至第二十三条的,由保安部协同院(系)调查,适用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同院(系)调查,确定其性质。

(6)处罚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报安全部门备案,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条应当报教务处或者研究生院备案。开除学籍的处罚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被开除学籍的,应当报省教育厅批准。

(7)学生的处罚决定属于自己的档案,不得擅自撤销,即使解除,也不得从自己的人事档案中撤销;学生应及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

(8)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并将档案和户口返还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处罚文件应当送达受处罚学生本人并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留置后处罚生效。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存储在学生档案和文件中。

第四章 申诉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发出处罚通知书,学生及其 *** 人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辩护。

学生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提交学校的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自提交处罚决定或者审查决定之日起不予受理。在审查或上诉期间,处罚决定的执行不会停止。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东南大学学生申诉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本条例执行东南大学非全日制学生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上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非法电器是指《关于限制学生宿舍可用电器类型的通知》(学校通知)<2008>161号)规定的学生宿舍可使用电器以外的其他电器。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发生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授权学生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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