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处罚实施细则?

我爱学习 17分钟前 阅读:2 评论:0

1、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 责令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营业、制造、出厂、修理、销售、使用、检定、测试、检验、进口;

- 赔偿损失;

- 吊销证书;

- 没收非法检定印、证;

- 罚款。

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高级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更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如果使用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且罚款。

- 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如有损耗则需赔偿损失,可以更高额度进行罚款。

- 如果造成影响他人则需要赔偿相关损失。

3、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更高计量标准,未经省级 *** 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进口、销售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应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

- 如果对新建计量器具没有型号批准,应予以封存,并取消其制造资格。

- 如果丢失或被盗制计量器具,应立即追回,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其负责人实施纪律处分。

4、伪造、冒领检定印、证,应立即予以扣押,并将其行为录入黑名单,如果发现行为恶劣,则可能会触犯刑律,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5、经济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的计量授权证书被冒领,将取消其称号,并在其重要资质上公示警告信息。

6、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相应损失,可根据损失程度减轻处罚,但如构成犯罪,则可能依法追责。

7、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该种产品,并接受相应的罚款,对于更严重的情况,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对伪造、盗取、倒卖检定印、证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9、计量监管人员违反职责的,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如行政处分、降职、甚至判刑。

10、对重复违法行为,视具体情况降低或提高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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